本部辦理之各種國家考試,部分應試科目為配合試題作答需要,准許應考人攜帶及使用電子計算器輔助作答,惟為避免應考人藉此舞弊而影響考試公平性,本部爰邀集資訊學者專家訂定標準,自民國80年9月起實施,並於應考須知中載明:應考人攜帶之電子計算器,以具有+、-、×、÷、%、√、M、三角函數、對數、指數等功能(不具儲存程式功能(Non-programmable))者為限。由於科技產品日新月異,電子計算器功能不斷創新,一般工程用電子計算器皆具備儲存程式、記憶等功能,而應考人自備之電子計算器機型功能繁多,監場人員並無足夠專業知識去辨識是否符合本部規定, 常易引發應考人質疑,因而滋生困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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